案例:根据采购人举报,某市财政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该市公安局警犬食材采购项目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涉及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的违法行为。
经查,中标供应商a公司在该项目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后,向采购人提交了《放弃中标函》,表示主动放弃成交资格,理由为该公司财务状况变动导致无法及时采购货源。
某市财政局认为,a公司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理由为自身经营原因,该公司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a公司作出处以罚款6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例反映出部分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存在风险意识不足、内部管理缺位的问题。中标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主体,应当充分认识到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和法律约束力,在投标前对自身履约能力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及服务保障能力。一旦中标,必须严格遵循政策规定,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全面履行约定义务。供应商应以此案为鉴,建立健全投标风险评估机制和合同管理流程,强化诚信履约意识,避免因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秩序和自身商业信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公信力。